(一)全称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
(二)成立时间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成立于1955年
(三)隶属关系
受中共新巴尔虎左旗委员会和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双重领导。
(四)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职责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作为基层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职权范围内的法律监督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1、对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中共新巴尔虎左旗委员会的领导,接受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的领导。
2、批准和决定逮捕权。对管辖范围内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对直接受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决定是否逮捕。
3、公诉职权。对管辖范围内刑事案件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公诉职权包括审查起诉、决定起诉、不起诉,对提请公诉或者抗诉的案件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支持抗诉等。对审查起诉按键可以补充调查。
4、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职权。依法对公安机关的办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依法对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和移送起诉案件中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刑事审判监督职权。对审判机关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及作出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实行监督,对旗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拥有抗诉职权。
6、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职权。一方面对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刑罚是否合法、正确、严肃实行监督。另一方面对旗监管场所监管改造工作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7、民事审判监督职权。对审判机关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8、行政诉讼监督职权。对审判机关的行政诉讼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9、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举报、自首和申诉。依法办案刑事赔偿案件。
10、依法开展检察技术工作。
11、负责旗人民检察员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组织本院教育培训工作。
12、依法对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活动进行监督。
13、办理上级人民检察院或人大交办的案件及事项。
14、依法应履行的其他职责。